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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甲协助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阳检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址:安徽省庐江县**镇**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4日、7月18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5月17日、2019年8月1日两次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6月17日、8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明知**宾馆4楼是组织卖淫场所,在2018年11月26日受程某乙(另案处理)邀约到该卖淫场所参与望风,协助组织卖淫活动。

2018年11月27日2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将该卖淫场所查获,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及该卖淫场所中其他人员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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