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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绩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男,197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253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人,住绩溪县********号。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绩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在绩溪县来苏路一家饭店吃饭,期间喝了约2两白酒、1瓶啤酒。当日20时许,程某甲驾驶皖******三轮汽车回家,途经清凉峰路金川路路口至锦屏路路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查,程某甲体内的酒精含量为84mg/100ml,现场精神、身体状态为清醒;经鉴定,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程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6.抽血过程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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