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2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有限公司品牌主管,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人家**栋,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路**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海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对程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甲与朋友程某乙等六人一起吃饭喝酒。次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琼A2****宝马小轿车从海口市美兰区**路**花园**栋**室开出,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甸昆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程某甲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随后民警将程某甲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2020年10月7日,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经鉴定,程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