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3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礼林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7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和洪某某、程某乙等朋友在博罗县龙溪街道**酒吧饮酒,期间洪某某在该酒吧过道搭讪被害人王某某的妻子巩某某,于是双方发生口角,后在他人的调解下以洪某某道歉而解决。当日2时许,程某甲一伙人见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赵某某等人在酒吧附近的**砂锅粥吃宵夜,上前理论后继而发生打斗。程某甲即在旁边烧烤店拿起一把铁锤参与打斗,导致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赵某某受伤,并造成**砂锅粥店财产损失。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赵某某均属轻微。同年6月18日,程某甲已赔付王某某141000元、已赔付徐某某27000元、已赔付赵某某17000元,双方已签署了协议书,同年7月22日,程某甲取得了王某某、徐某某、赵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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