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早上,被不起诉人程某甲与被害人程某丙两人因土地纠纷,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后门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推来推去,其间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持铁锤殴打程某丙左额头、左手指等处并致伤。经鉴定,被害人程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1月31日12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
2020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程某丙损失人民币8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乙、陈某某、程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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