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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甲盗伐林木案)_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5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住通江县**村**社。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2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与程某乙系姐弟关系,彭某某系程某乙儿子、程某甲养子。因程某甲家修建住房需木料,2020年10月12日,程某乙找到程某甲,提出砍伐树木给程某甲建房,程某甲同意。次日,二人去至通江县空山镇青龙村5社肖某某山林(小地名香草坪)查看,发现肖某某山林中的杉树长势比较好,且肖某某一家人在外地,采伐其山林中的林木不易被发现,二人遂决定砍伐肖某某山林树木。2020年10月14日,程某乙、彭某甲等人去至肖某某山林(小地名香草坪)砍伐杉树40株,制材后搬运回家建房。经四川省浩宇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认定,40株杉树立木蓄积为9.11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案发后与肖某某达成谅解协议,赔偿肖某某4000元;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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