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66********,汉族,小学文化,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程某乙、程某甲从武冈市**镇**村骑摩托车来到威溪大坝上,行驶至大坝往城步中溪方向两公里处的一条小道上,程某乙、程某甲看到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小道上的女式摩托车且车子钥匙在车上没有取下来,两人见周围没有人,便产生了将摩托车盗走的想法,于是程某乙将摩托车往威溪大坝的大马路上推,然后由程某甲骑着摩托车离开了威溪大坝。事后,程某甲将盗来的摩托车以1600元钱(已收到800元)卖给王某某。经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2680元。
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回,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程某乙、程某甲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被盗财物被追回,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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