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社区**号。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2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9月24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明知肖某甲、肖某乙(均另案处理)从事为“850”赌博游戏平台从事上、下分代理,并将购买的游戏分值出售给参赌人员,以此获取利润的行为。而受其二人雇佣,为参赌人员上、下分,每月领取6000元工资,一共领取6000元工资。2020年5月21日,程某甲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程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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