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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甲诈骗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4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8********,汉族,大专学历,住安徽省。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某某,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程某甲采用在“闲鱼”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玩具商品后先申请“退货退款”再迅速更改为“仅退款”,并发送虚假快递单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某、肖某某、廖某某、徐某某、聂某某的退款共计694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家属已全部退赔各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全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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