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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甲赌博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乡**村委会**村**号,现住址鄱阳县**乡**村委会**村*号。无前科。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晚上,黄某甲、彭某甲、余某某、彭某乙、程某乙、程某丙、黄某乙、徐某某、黄某丙、胡某某、程某丁、黄某丁等18人在程某甲家中的老房子内,以打扑克牌“九点半”的方式进行赌博。程某甲在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期间,为参赌人员提供跑腿、购买饮料或香烟等服务,并从赌博赢家中抽头渔利1500元案发时,办案民警查获余某某赌资22500元、黄某丁赌资19900元、程某戊赌资10000元、彭某甲赌资5130元、彭某丙赌资4090元、程某己赌资2155元、黄某丙赌资1800元、程某丁赌资1510元、黄某乙赌资1260元、徐某某赌资700元、黄某甲赌资475元、程某庚赌资400元、彭某乙赌资250元、另桌面无主赌资1300元,共计赌资71470元。

本院认为,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赌博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在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规定的情节,系从犯,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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