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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四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乡**村,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小区。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程某甲为建设**农业观光园先后在遵化市东陵乡兴隆泉村村民李某某、张某某、史某某等人手中租用土地130亩。2016年6月份左右,程某甲为平整土地,指派程某乙(因组织卖淫罪被另案处理)为现场主要负责人,雇佣工程机械及运输车辆进行施工,在平整过程中将多余砂石料取出堆放在附近地块内,造成被平整土地破坏。经遵化市九通测绘有限公司勘测,程某甲破坏土地为5.46亩,经遵化市国土资源局鉴定:程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地类性质为耕地(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唐山市国土资源局鉴定,遵化市东陵乡兴隆泉村5.46亩基本农田,土壤不符合农业生产条件,遭到严重破坏。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小,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且被破坏土地已经恢复。

本院认为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初犯、偶犯,被破坏土地已经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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