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49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初至2013年初,时任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村主任滕某甲伙同王某某、程某乙、滕某乙(上述四人均另案处理)及程某丙(已判)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路桥区**街道**村2号采矿点(小岩场)进行非法采矿,经国土部门制止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至少370万元。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在小岩场投资入股7500元,并分得3000元,但未参与小岩场具体工作。2019年11月7日,程某甲主动投案,同日退赃10500元。
本院认为,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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