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023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永兴路至尊尚城*期*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2日21时57分,被不起诉人程某饮酒后驾驶皖S*****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城县永兴路与庄子大道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程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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