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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珩交通肇事案)(程珩)(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一部刑不诉〔2020〕Z4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8日00时25分,程某某驾驶粤G6G9**号小型轿车沿687县道从岭北往建新方向行驶,行至687县道4公里50米路段时随尾碰撞吴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造成吴某某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于2019年08月26日经遂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以及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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