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射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全力抗击突发的新冠疫情系延期、退查主要原因)。2020年3月16日,射洪市公安局补查重报。
射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书认定:
2019年11月1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税某某和朋友林某某等人在沱牌镇花园大街**餐厅喝酒。当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税某某酒后驾驶粤******小型轿车在射洪市沱牌镇中心卫生院院坝内倒车时与田某某停在院内的川******福特牌小型越野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田某某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将被不起诉人税某某挡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172.1mg/100mL,遂将被不起诉人税某某带至沱牌镇中心卫生院抽血备检。2019年11月28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税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97.4±9.5)mg/100mL(相对扩展不确定度为4.8%,包含因子K=2,置信水平约为95%)。
经本院审查查明,与射洪市公安局查明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2019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税某某与当事人田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田某某车辆维修费1300元。2019年12月9日,射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19001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税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田某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因该案主要证据收集程序存在瑕疵,我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未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2020年3月23日,田某某出具谅解书,愿意谅解税某某的行为,请求检察机关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射洪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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