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税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76********,汉族,宜宾市叙州区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叙州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因案发地在叙州区,故将该案交办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受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税某某具有准驾车型为A2D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5月8日0时14分许,税某某酒后驾驶陕C*****侧三轮摩托车,从宜宾市叙州区外江路方向经中坝大桥往宜宾市翠屏区两路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中坝大桥南桥头检查点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40mg/100ml,后被带回办案区提取血样送检。2020年5月10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5.3mg/100ml。

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