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曾用名:某某乙,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3********,汉族,辽阳县人,大专文化,无业,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镇**屯。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白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辽阳市委加密视频会议系统改造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唐某某(不起诉)为使**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标,找到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冒充成都**通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投标代表人参与该项目投标,并让李某某与沈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员联系负责参与该项目投标,实施串通行为。2018年2月9日,在辽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辽阳市委加密视频会议系统改造服务项目进行第一次公开招标中,因唐某某、穆某某事前串通,致使**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在该项目第一次中,以成交金额269.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中标。后经成都**通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举报,该标作废。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穆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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