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9年12月25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在满城区**打字复印社为满城区**镇中学教师魏某甲、**小学教师魏某乙,伪造盖有“满城县教育局”公章的“荣誉证书”各一份,用于教师职称评定工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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