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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农民。2019年12月25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在满城区**打字复印社为满城区**镇中学教师魏某甲、**小学教师魏某乙,伪造盖有“满城县教育局”公章的“荣誉证书”各一份,用于教师职称评定工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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