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穆某某酒后驾驶粤K9****小型普通轿车行驶到茂南区天桥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穆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