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乡**村**组**号,住仁怀市**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穆某某饮酒后持证驾驶贵CV****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仁怀市秋付酒楼往二桥小区行驶,当其行驶至仁怀市飘香路罗家坝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穆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8mg/mL,随后,民警将穆某某带到仁怀市中医院抽血并送检,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穆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了乙醇成分,含量为115.33mg/100mL。
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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