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31984********,汉族,大学本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镇**路**号,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穆某某酒后驾驶京P****0号黑色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沿南开区水上东路由北向南进入红旗南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奕聪花园小区前时,被南开交警支队红旗路大队执勤民警拦检,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穆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0.4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6mg/100ml,为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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