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21976********,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槐荫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楼镇**楼街**号。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穆某某饮酒后,于次日上午10时11分许驾驶鲁******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本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二环西路铁路桥下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穆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5±3.5mg/lOO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隔夜酒后驾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