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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现居住地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楼**单元**户,务工人员。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9年12月08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穆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黄岛区**街由南向北行至**处,与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魏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货车、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致四车车受损。后穆某某被交警查获。经对穆某某呼气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穆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O二O年五月九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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