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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9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岚县**乡**村**组**号,住原籍。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9日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穆某某酒后驾驶晋J****9号白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体育西路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酒精含量为87.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含量较低,案发时间车流量较小,未造成实际不良后果,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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