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1区9号,住曲阳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14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穆某某酒后驾驶**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曲阳县**镇**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对穆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131毫克/100毫升,穆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唐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穆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重新检测,被不起诉人穆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1.03mg/100mL。
本院认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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