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务农,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1时许,穆某某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沿邢德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故城县饶阳店镇营东开发区经一北路北头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探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是87mg/100ml,后将其带至故城县饶阳店镇医院采集血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穆某某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4.81mg/100ml,穆某某对此鉴定无异议。
本院认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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