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423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69********,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淮北市**实验小学教师,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某 安徽**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穆某某饮酒后驾驶皖F*****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淮北市东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东山路消防支队至东岗楼立交桥路段时,被设卡的淮北市交警三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穆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8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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