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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村**组,现住贵州省清镇市**街道办事处**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2时01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穆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照正三轮摩托车搭乘赵某某从清镇市城区往清镇市毛栗山方向行驶,当行至巢凤大道茶马古镇路段时,由于观察不仔细,操作不当,致使其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与正在道路上作业的某某操作的轮式装载机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穆某某受伤及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群众某某打110报警,交警赴案发现场处警,将赵某某、穆某某二人送至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随后对穆某某抽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6月15日,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穆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7.9mg/100m。2020年6月19日,清镇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穆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某某负次要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穆某某积极赔偿赵某某因受伤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取得了谅解

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2020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阅读并知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020年12月24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穆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穆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此外同车的伤者赵某某对穆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必要的劝阻义务,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综合全案情况对穆某某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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