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汇川区**镇**村。2018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遵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月24日取保候审期满未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4月26日晚上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穆某某饮酒后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Q****号小型客车,由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方向沿G210国道往泗渡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包南线2134KM+50米(小地名:鸣庄路口)路段时,该车右前侧与由陈某某驾驶并靠边停放的贵CX****号小型客车后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穆某某驾车回家后,于27日凌晨0时30分许在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后将其带到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其血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酒精含量为:178.30mg/100ml。

本院认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