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518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中共预备党员,住安徽省界首市芦村镇***村***号**户。2014年2月1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处以罚款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0年08月1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穆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J*****的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下里桥路与路泽太一级公路交叉路口至下里桥路与吉利大道交叉路口路段处被交警现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呼气检测告知单、驾驶证、行使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状态查询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穆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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