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85********,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区,现住成都市金牛区**路****栋**单元**号,四川**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在本市**路**火锅聚餐饮酒。次日1时许,穆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川*****的**牌小型轿车,从**路出发驶往本市金牛区**路****小区。1时32分许,当驾车行驶至本市青羊区**路**段**号门前路段处,穆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和抽血检验,穆某某酒精含量分别为119毫克/100毫升和108.7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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