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丰县**镇**庄**组**号。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间,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明知系张某某等人盗窃的混凝土,被不起诉人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收购后自用。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收购他人盗窃混凝土总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9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明知王某某从锦绣东城工地盗窃10方C30型号混凝土,仍进行收购。经鉴定,涉案混凝土价值5050元;
2、2019年8月9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明知王某某从十七冶丰县经济开发区工地盗窃2方C35型号混凝土,仍进行收购。经鉴定,涉案混凝土价值1030元;
3、2019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明知张某某从十七冶丰县经济开发区工地盗窃5方C30型号混凝土,仍进行收购。经鉴定,涉案混凝土价值2510元。
本院认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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