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本案的证据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及协议、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同案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廖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廖某甲受伤的经过,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廖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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