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9********,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务农,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区**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7月2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4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穆某某在房山区**街道***里****烧烤店内,因琐事与杨某某发生口角,后穆某某将杨某某推倒,造成杨某某右胫腓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害人杨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具体是如何造成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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