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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霍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3时许,霍邱县**乡**村村民刘某某路过本村一条土渣路时,遇见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正坐在自已的三轮车上,刘某某上前打招呼(穆某某系刘某某舅舅)递香烟时,因说话带“乖”字引起穆某某的不满,于是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撕打,穆某某用拳头致刘某某鼻部、左眼部出血。2020年5月11日,刘某某鼻面部所受损伤经霍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6月5日穆某某与刘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刘某某对穆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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