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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4********,汉族,云南省弥勒人,小学文化,居民,住弥勒市**镇**村**组**号。

本案经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7月15日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同年8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弥勒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穆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系同村村民,何某某家菜园地与穆某某住宅相邻。2018年11月9日18时许,何某某下菜园发现菜园地头的坑洼处被人用装有砖渣废料的水泥袋填埋,便站在路边咒骂,穆某某在家听见何某某咒骂声后出门与何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吵嚷过程中双方发生撕扯打闹,何某某用手撕扯穆某某,穆某某用脚踢何某某腿部,何某某从路旁捡起一块木板要打穆某某,未打到穆某某,后被旁人将木板抢下。旁人将双方劝开后,穆某某被旁人劝回家。后何某某继续在路边咒骂,穆某某再次从家中出来与何某某发生吵嚷打闹,打闹过程中,何某某用手撕扯穆某某,并用脚踢穆某某腿部,穆某某用脚踢何某某双腿膝盖附近位置,踢了两、三下,后穆某某用脚扫向何某某小腿位置将何某某扫翻倒地。2019年3月11日,何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2019年3月29日,弥勒市公安局依法给予穆某某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500元处罚。后何某某腿伤一直未好,并到相关医疗结构治疗后,2019年10月20日,经再次鉴定,何某某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右膝滑膜炎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弥勒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弥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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