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4********,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现住赫章县松林坡白族彝族苗族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1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赫章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穆某某与被害人康某某在赫章县松林坡乡街上孙某某家烤鱼店喝酒时发生口角,二人争执至烤鱼店门口时发生抓打,穆某某用洋铲打伤康某某头部后逃走。经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康某某因外伤致顶部头皮裂伤并左顶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2019年1月20日,穆某某家属赔偿康某某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人民币51600元,康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谅解穆某某。
2019年2月21日,穆某某到赫章县公安局松林坡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但案发后穆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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