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值班律师徐大康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8时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亿家园北门处,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张某某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纠纷,后张某某与穆某某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李某某右腿膝部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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