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2********,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在本市南湖区大桥镇广益大厦一楼大厅内遇到林某某,双方之前因出租房退押金问题曾发生纠纷,穆某某遂用拳击打林某某面部致其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穆某某已赔偿林某某的损失并获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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