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住民乐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成德,民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0月9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民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1月9日,民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民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穆某甲与刘某某系同村村民,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8年12月28日下午5时许,穆某甲与刘某某妻子穆某乙在穆某甲家街门前发生冲突,穆某甲遭到刘某某、穆某乙殴打,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穆某甲撕倒在地,用拳头在穆某甲左侧肋部捣了几拳后与妻子离开。被不起诉人穆某甲心生愤恨,产生杀死刘某某后自杀的想法,从家中拿出刀子将二人追至刘某某家房后巷道内,左手持刀刺向刘某某左胸口,刀尖刺破刘某某左胸部上衣服口袋后,刺中刘某某装在左上衣口袋中的手机,穆某甲再次持刀刺向刘某某,刘某某在闪躲中外套棉衣被穆某甲刺破,刘某某随即抢夺穆某甲手中刀子,争抢过程中,穆某甲右手被刀刃划破,刘某某将刀子抢到手后,与穆某乙回家后报警。穆某甲回家后,感觉腰部、肋部疼痛,家属将其送至民乐县人民医院救治。经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穆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民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穆某甲故意杀人主观故意的证据主要是穆某甲的供述,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穆某甲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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