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8********,汉族,本科文化,贵州**大学在校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路**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路**号,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7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穆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在赤水市红军大道瑞福轩茶楼打牌,被不起诉人穆某某输了3,200.00元现金给被害人张某某,并欠张某某10,000.00元赌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怀疑被害人张某某打假牌,伙同赵某甲找张某某赔偿损失,赵某甲邀约官某某、赵某乙、袁某某去赤水市爱尔兰休闲吧找张某某,官某某(另案处理)邀约喻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强行将张某某和王某某带到合江县九支镇一转盘,被不起诉人穆某某、赵某甲、官某某、赵某乙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殴打,要求被害人张某某赔偿20,000.00元钱,并先行支付7,000.00余元,被害人张某某正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穆某某、赵某甲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二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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