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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聚众斗殴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79********,回族,大专文化程度,长沙**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现住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房。因吸毒,于2018年9月27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6日至12月6日)。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5日,蔡某甲与瞿某甲因争抢事故车修理生意产生矛盾,二人相约斗殴,瞿某甲纠集穆某某等人赶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重建地**栋蔡某甲经营的**车辆修理店门口,蔡某甲纠集蔡某乙、刘某某等人在店内等候,双方相遇后相互推揉,穆某某见对方人多便手持一把军刺对蔡某甲一方进行了威胁,尔后双方到**客休室内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瞿某甲使用一个玻璃烟灰缸击打蔡某甲头部,瞿某甲和蔡某甲在客休室内扭打,扭打过程中瞿某甲被瞿某乙、穆某某等人拉出客休室,在客休室外,蔡某甲、蔡某乙手持铁质千斤顶压杆、钢制套筒扳手接杆等工具追打瞿某甲、瞿某乙,追打过程中蔡某乙使用铁质千斤顶压杆打中瞿某甲左侧头部导致其左耳廓裂伤,蔡某甲、蔡某乙、瞿某乙等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瞿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蔡某甲、蔡某乙、瞿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扣押的军刺已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予以收缴,且穆某某已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穆某某具有斗殴的故意、实施了斗殴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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