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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万检刑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太原市**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6日被释放后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间,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在个人经营供销业务时,为使用进项税票以抵扣销项税,而非法获取与其没有实际交易的“鹰潭**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为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税款共计人民币62384.88元),并将该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其经营使用的“太原市**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进项税申报抵扣,共计抵扣增值税税款人民币62384.88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向税务部门补缴了全部虚开的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涉案购销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制件、银行转款记录,公安机关查处涉案虚开、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单位的情况说明,税务部门关于被不起诉人在案发后补缴税款的证明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穆某某认罪认罚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补缴了全部税款,且其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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