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四组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6********,汉族,专科文化,公主岭某某医院某某科实习医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2月18日被伊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间,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在公主岭市**医院**科实习期间,在**科主任张某某的指使下参与伪造病历两份,一本病例获利5元,通过其参与伪造的病历骗取农合保险金11020.56元。2020年12月28日,穆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无前科劣迹,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穆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其帮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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