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11972********,汉族,专科毕业,系辽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兼车辆报修员,住辽宁省沈阳市**路嘉华新城C区,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27日将案件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一次退回通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通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1日,辽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驾驶人董某某,驾驶辽A****1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载有37人,由辽宁省沈阳市方向驶向吉林省临江市**村旅游。9时39分许,行至吉林省通化市**处临江一侧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31人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董某某操作不当和车辆左前轮轮胎耗磨程度严重,花纹深度不符合国家标准,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辽A****1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实际使用人为辽宁省东立鑫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且车辆未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车辆无运营资质。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于2019年12月至今担任辽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维修员。穆某某作为公司的车辆维修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未按照规定定期对车辆维护、检查,在安排车辆出车前未对公司车辆进行安全例检,派遣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进行作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化市公安局认定的穆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诉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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