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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娄山关城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网具在桐梓河流域海校街道东山村煤坝组河段内非法捕鱼。三人捕鱼使用的渔网网目经桐梓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尺寸(网目内径)平均为12.00毫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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