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下午,穆某甲窜至丰县**速运**店内调包盗窃快递包裹内的20张中国联通手机卡,被盗20张中国联通手机卡价值共计2680元。
本院认为,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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