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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穆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街**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3月31日被岚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下午5点左右,被不起诉人某某乙晋A****9丰田轿车与郭**(已提起公诉)来到岚县县城,后郭**以找朋友为名与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分开,在岚县秀容市场白师蛤蟆含蛋摊位,扒窃被害人刘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iPhone11 Pro Max苹果手机,随后又在县城向阳路大军手机店门口扒窃被害人靳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红米6A流沙金手机。

案发后,兴县公安局根据被害人刘某某提供的线索将郭**抓获,并从被不起诉人某某乙的晋A****9丰田轿车内查获两部被盗手机。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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