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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窦某某、窦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豆衍林)(公开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5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住永靖县********号,农民,无前科,系甘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2日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甘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豆某某安排窦某某带领工人按维修方案进行原材料库房顶棚的维修。2020年4月23日13时许,工人姬某某、崔某某、缐某某三人在施工时,在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作业,致工人崔某某发生高空坠落,造成崔某某死亡的重大事故。期间带队的窦某某及负责安全施工的窦某甲未在该施工现场。案发后,甘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豆某某已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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