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新疆沙湾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198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教师。户籍所在地:新疆沙湾县**镇**村**巷**号,现住址:库尔勒市**大道**公寓**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窦某某酒后驾驶新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库尔勒市延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花园小区前路段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6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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